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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來源:潛江華潤燃氣有限公司發布日期:2022-10-27已瀏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一、 為規范潛江區域公司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工程管理工作效率,在保證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的前提下,優化工程投資,合理控制工程造價,實現工程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程序化。

    二、 依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做到工程進度順利高效、工程質量優質過硬、工程成本經濟合理、信息資料規范齊全、文明施工與優質服務做細做實,實現區域公司的效益最大化。

    三、本制度適用范圍為華潤燃氣潛江區域公司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二條  區域公司職責

    一、區域公司負責貫徹落實總部、大區的相關要求,根據區域公司需要開展工程建設工作,并定期、不定期組織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二、區域公司工程管理部門是推動工程建設管理及工程管理信息化的主要責任部門。

    第三條 成員公司職責

    一、成員公司是工程管理的責任主體,成員公司總經理是工程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工程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二、各成員公司工程管理部門應督促公司有關部門以及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履行工程管理信息化系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系統、物資系統、造價系統等)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三、負責辦理符合成員公司發展需要的燃氣管網、場站、設施規劃,推動天然氣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核工作;

    四、負責下達燃氣工程設計任務單,并督促設計單位及時完成設計圖;

    五、負責對工程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對上報的技術資料進行預審;

    七、負責工程預、結算的預審上報公司,并跟進審核進度;

    八、負責公司工程規劃設計和施工管理合同的簽訂、履行、結算管理;

    九、負責工程項目的具體實施,并進行監督管理;

    十、負責對上報集團公司的工程文件,及時上報區域公司審查。

    第三章  燃氣專項規劃

    第四條  基本規定

    一、新建城市燃氣輸配系統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燃氣專項規劃,根據專項規劃進行輸配系統建設。

    二、已建城市燃氣輸配系統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在現有燃氣設施的基礎上,補充編制燃氣專項規劃,并根據專項規劃進行輸配系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實施。

    三、燃氣專項規劃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及時修編。

    第五條  編制原則

    一、燃氣專項規劃應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近遠期相結合的原則,遵從可實施性、科學性、經濟性的原則。

    二、燃氣專項規劃應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和能源規劃為依據。

    三、主干燃氣管網應依據市場發展需要以及近、中、遠期氣源進行規劃。

    四、主干燃氣管網路由規劃,應符合城市道路長遠規劃要求,盡量避免在管道可用期限內開挖道路改建或重建等。

    五、城鎮燃氣專業近、中、遠期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

    第四章  工程投資決策

    第六條  常規工程年度建設計劃需向大區、總部備案。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集團項目立項備案、審批管理辦法進行審批立項,未經許可的項目嚴禁報政府主管部門。

    第八條  工程投資決策重點關注市場預測、投資估算、財務效益分析、敏感性分析,確定投資效益、投資回收期、盈虧平衡點等關鍵指標。

    第九條  工程投資決策階段的重點工作是進行充分的市場預測,合理選擇供氣方式,在滿足供氣需求的同時,應最大限度降低工程投資規模,控制工程總造價。

    第十條  區域公司在進行高端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決策時應當通過大區營運工作組組長、區域工程/設計公司等渠道了解類似城市、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科學確定建設方案。

    第五章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第十一條  基本規定

    一、本制度所述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設計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委托監理合同、咨詢合同等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合同。

    二、區域公司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總部要求、區域公司授權制度等規定制定符合實際情況的合同管理制度并報大區法律助理審核后執行。

    三、總部要求通過招標程序確定工程合同方的,應按招投標規定履行招標程序。

    四、總部要求采用或規定了合同范本或制式合同的,應按要求采用合同范本或制式合同。

    五、工程合同按重要程度分區域公司、大區、總部三個層級進行評審、審批、簽訂,成員公司應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工程合同審簽及變更

    一、一般合同可采取相關專業人員會簽的方式進行評審,重大合同或內容較為特殊的工程合同應組織工程管理、造價管理、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合同管理、法律顧問、財務管理等專業人員對合同內容進行全面評審。

    二、合同評審按單項合同獨立進行評審;采用大區、總部合同范本或制式合同的,不再另行評審。未通過區域公司內部評審的合同,不得上報大區、總部審批。

    三、應報大區或總部審批的合同,須經大區或總部審批同意后方可簽訂,并在簽訂之后的規定時限內報大區或總部備案;不需要報大區或總部的合同,區域公司可以按授權規定進行內部審批、簽訂。

    四、合同變更、中止、解除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填寫簽報,并按原合同的審批程序履行評審、審批、簽訂程序。

    五、合同變更、中止、解除應充分考慮索賠、法律糾紛等因素,并應充分收集相關證據和資料以維護公司的利益。

    六、區域公司應將信息化系統中需要設計、施工與監理等相關單位履行的責任義務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合同的履行

    一、成員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二、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郵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及時整理,妥善保管。

    三、成員公司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臺帳,并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管理,及時發現風險,防止風險和損失擴大,應定期與對方對賬。

    四、大區、總部要求上報合同履行情況的,應按要求及時上報。

    第十四條  合同糾紛

    一、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二、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應及時按照合同分級管理要求上報處理。

    三、遇到重大糾紛或存在重大法律風險的,應及時上報大區、總部。

    第六章  工程造價管理

    第十五條  基本規定

    一、區域公司工程造價管理應當符合集團《華潤燃氣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試行)》(CRCGASGC 11111)的有關規定。

    二、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投標攔標價/控制價以及竣工結算是工程造價控制的核心內容,其編制方法、計算口徑、編制依據、精度要求、審批流程應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政府及總部的有關規定。

    三、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竣工結算的調整應按集團的相關規定履行審核審批程序。

    四、成員公司是工程建設項目造價控制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竣工結算,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五、成員公司應結合公司實際,依據公司合資協議、授權管理制度以及總部相關規定等制定和完善造價控制的相關制度、流程并貫徹落實。

    第十六條  立項及前期預算管理

    一、區域公司應重視優化工程設計方案,并采取措施確保設計方案的安全性、可靠性、合理性及經濟性,從源頭做好投資控制,總部規定應進行設計方案評審的項目,應按要求進行評審。

    二、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工程投資估算,作為財務效益分析、資金籌措和投資決策的依據。

    三、工程建設初步設計文件必須包括設計概算,作為確定和控制建設項目投資、衡量設計方案經濟合理性、選擇最佳設計方案的依據。

    四、成員公司應根據本公司工程預、結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工程施工圖設計完成后,編制工程預算,作為工程發包、投資控制、工程結算、工程審計的依據。

    五、高端工程的工程量清單、攔標價應報華潤燃氣造價管理中心審核、備案后方可進行招標、施工。

    第十七條  設計變更

    一、設計變更是施工圖設計完成后,由于設計需求變更、施工圖設計缺陷、施工工藝調整、施工圖與現場實際不符、重大材料規格替換、設備型號變化等原因,在施工前或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圖的調整以及進一步完善。施工前需要進行設計變更的,由用戶或工程管理員(非用戶原因造成的)向市場部提出變更申請,市場部接收變更申請后向設計單位下達設計變更任務;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設計變更的,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監理及工程管理部門審核后向設計單位下達變更任務。

    二、設計單位提出費用要求的設計變更或變更說明,應按照區域公司財務授權制度以及相關管理規定組織談判確定設計補充協議,并按審批權限對設計變更費用進行審批。因設計缺陷導致的設計變更,設計單位需配合及時完成變更且不得索取設計變更費用。

    三、工程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財務、施工及監理等相關部門的人員,對設計變更引起的造價調整進行核算,與施工單位進行必要的商務談判,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與審批程序報批后實施。

    四、設計變更導致合同調整的按合同變更程序進行審批。

    五、工程設計變更引起的造價調整應在工程結算中體現,不應再進行工程簽證以避免重復結算。設計變更的批準文件、設計變更圖紙及相關說明等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十八條  工程簽證

    一、工程簽證是在施工圖、設計變更、施工合同所不能包括的,或正常施工條件下正常施工工藝所不能完成的,實際發生的工作內容。

    二、工程簽證必須明確簽證的原因、位置、尺寸、數量、材料、人工、機械臺班等關鍵信息,應做到工程量準確、字跡清晰、書寫規范、簽證原因清楚、計量單位與定額或清單相符。

    三、工程簽證包括現場經濟簽證和工期簽證。

    四、現場經濟簽證包括如下內容:

    1、合同約定之外的與主體工程施工無關的零星用工,如定額費用以外的搬運拆除用工等。

    2、合同約定之外的不屬于定額或清單范圍的零星工程。如合同之外的綠化恢復等。

    3、經甲方批準的現場圍檔、樓面樓梯陽臺邊防護、門道洞口防護、高空作業防護等臨時設施增補項目。

    4、施工前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標準允許計取差價的材料價格認價單。

    5、其它需要簽證的費用。

    五、工期簽證是核定實際工期的依據,不包含經濟內容。

    六、工程簽證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批:

    1、施工單位根據工程發生的實際情況將工程簽證內容上報工程監理進行審簽。

    2、工程監理審核無誤后簽署明確意見上報工程管理員審簽。

    3、工程管理員對工程簽證內容逐一核實后簽署意見,按照區域公司財務授權制度以及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七、工程簽證應在工程現場進行,工程管理員必須對現場的實際情況作認真、詳實的記錄,并與施工單位共同對相關工作量予以實測實量,并根據需要留存影像資料。

    八、工程簽證必須在簽證工程發生后 7 個工作日內完成。

    九、定額和清單都不能確定單價或總價的工程簽證,可由成員公司工程管理部門組織工程管理員、預算部門等會同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商務談判,明確簽證內容及結算費用,形成會議紀要,并按照區域公司有關的工程簽證管理制度分級審批。

    第十九條  竣工結算

    一、竣工結算由施工單位編制,監理單位、成員公司審查。

    二、成員公司工程管理部門應督促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后15天內提交工程竣工結算資料。

    三、成員公司應在工程驗收合格,施工單位上報竣工結算資料后,按照國家、總部之規定期限完成結算審批及結算資料存檔工作。

    四、高端工程的竣工結算應報華潤燃氣造價管理中心審核、備案。

    第二十條  工程款支付

    一、成員公司的工程款支付應當通過工程管理系統(PMS)進行請款、審批、支付,嚴禁系統外操作。

    二、工程款支付審批應依據招投標文件、合同、結算書、簽證、應扣款、發票等憑據進行分級審批,未經審批的款項不得支付。

    三、工程款收款方及銀行賬戶必須與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信息相符。

    四、工程款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也不得向個人賬戶支付,特殊情況須經區域公司總經理簽署意見,并報總部營運部、財務部批準后支付。

    第七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基本規定

    一、成員公司應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二、成員公司應按要求配備項目管理系統數據維護人員。

    三、成員公司應督促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科學地組建項目管理機構,履行相應職責,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

    四、各級工程管理人員應深入現場,掌握工程實際情況,熟悉合同的相關約定,與工程建設相關單位保持充分溝通,及時協調處理工程建設問題,對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及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以適應工程建設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  工程質量管理

    一、成員公司應審查確認施工單位質量控制體系。

    二、工程建設項目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施工圖要求。

    三、成員公司應督促監理單位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質量計劃、質量目標、施工方案、質量管理點、質量責任。

    四、成員公司應督促監理單位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工作實施細則,對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工程建設各相關單位應對質量活動結果進行評價、認定;對工序質量偏差進行糾正;對不合格產品進行整改和處理。通過分析提出施工質量改進的措施,保持質量處于受控狀態。

    六、成員公司應當將工程質量管理納入公司績效考核。

    第二十三條  施工進度管理

    一、工程進度管理的最終目的是確保工程建設項目按預定的時間啟用或提前交付使用。

    二、成員公司應根據項目實施計劃組織施工力量,按計劃完成項目的實施。

    三、成員公司應督促施工單位制定合理的工程建設項目進度目標。

    四、成員公司應督促施工單位編制進度計劃。

    五、成員公司應對進度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進度計劃執行受到干擾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或調整計劃。

    六、成員公司應及時審簽工程進度款支付憑證,以保障工程進度。

    七、成員公司應將工程進度納入公司績效考核。

    第二十四條  施工圖管理

    一、成員公司收到施工圖后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組織實施。

    二、 成員公司工程管理部門在項目實施前,應組織相關單位或部門對施工圖進行會審。

    三、施工單位對原施工圖提出變更,應經成員公司、監理單位書面審批同意之后,由成員公

    四、設計單位提出的變更應得到成員公司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五條  工程用材料領退料管理

    一、成員公司應制定工程材料領退料管理制度。

    二、對于常規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工程協議簽訂后,施工單位應按照成員公司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進行領料。超出工程材料數量10%-20%或材料表以外的領料應提高一個審批等級進行審批。超出工程材料數量20%的領料,必須辦理設計變更手續。

    三、對于場站等非常規工程建設項目,工程管理員依據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圖材料表,按照工程材料領退料管理制度要求,對甲供材領料單進行審批。

    四、單項工程完工后,監理單位、物資供應部門、工程管理員應對施工單位單項工程的領料、竣工用料、退料進行審核,達成單項工程材料的總體平賬,工程管理部門、物資供應部門、造價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

    五、施工單位多領材料依據工程材料領退料管理制度,辦理虛擬退料手續或實物退料。

    六、造價管理部門在工程結算審核時,應同時對單項工程竣工用料情況進行審核。

    七、對施工單位多領且未辦理實物退料或虛擬退料手續的材料,從工程款中進行扣減。

    第二十六條  安全與文明施工管理

    一、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1、成員公司應與工程施工單位簽訂安全文明施工協議。

    2、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必須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

    3、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有相應資質證書。

    4、施工單位必須具有健全的安全施工組織管理體系、應急預案和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5、工程承包合同必須明確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安全負全責。

    6、成員公司的工程管理員和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的安全施工措施進行監管。

    7、成員公司應對施工單位安全施工情況進行督查,并督促施工單位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

    二、文明施工管理

    1、文明施工管理應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按照國家、地方以及總部相關規定嚴格執行。

    2、工程施工現場必須按規范設置施工及警示標志。

    3、施工單位必須遵紀守法,尊重、遵守建設單位的規章制度,正確、妥善處理施工中遇到的協調和配合問題。

    4、成員公司工程管理部門和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文明施工進行監管。

    5、成員公司應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情況進行抽查,并督促施工單位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

    第八章  工程竣工驗收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設計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文件及總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向監理提出驗收申請,初步驗收合格后,向工程管理部門提出工程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九條 竣工驗收應按總部及區域公司相關規定,由成員公司工程管理部門組織監理、施工、設計、建設單位及成員公司相關等部門進行聯合驗收。

    第三十條  政府部門要求對單項工程進行驗收核定的,應按政府部門要求執行。若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門對驗收組成人員有要求時,應根據要求邀請相關部門及人員參加。

    第三十一條  竣工資料必須齊全、準確,與工程實際相符,應能反映隱蔽工程、實際安裝定位、設計中未包含的項目、燃氣管道與其他市政設施特殊處理的位置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在工程完工后15天內將審查合格的竣工資料送交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成員公司應當將竣工資料管理納入相關單位的績效考核,成員公司工程管理部門是督促施工、監理以及相關單位按時提供齊全、準確、真實的竣工資料的責任部門,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工程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  成員公司應提升竣工資料及有關工程檔案的管理水平。

    第九章  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基本規定

    一、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必須具備與工程相應的資質等級。

    二、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的選擇遵循市場化原則,并確保質量優良、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三、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工程建設相關單位需招投標的,應按照總部招標投標管理的要求進行招投標,同時,應充分利用區域工程、設計公司的資源,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四、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的確定,應按總部分級管理的要求,報區域公司、大區、總部審批后簽訂合同。

    五、成員公司根據區域公司、大區、總部審批意見及招標結果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合同期限內考核優良的,在原合同價格條款不提升、服務水平不降低的基礎上,經區域公司、大區、總部審批同意后,允許順延合同。

    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工程建設相關單位主要管理人員資質、業績及服務等要求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七、場站、長輸管線等非常規工程應采取單獨招標,常規工程采取年度招標方式,特殊情況經區域公司、大區、總部審批通過后可采取其他(單獨或年度)招標方式。

    八、簽訂年度工程承包合同的,在實施單項工程時應簽訂單項工程施工委托或協議。

    九、鼓勵區域公司之間開展聯合招標,或在同等要約條件下,在 3 個月的有效參考期內,可借鑒其他區域公司的招標結果。聯合招標、借鑒招標結果需經區域公司、大區、總部審核、備案。

    十、成員公司應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工程建設相關單位進行考評,年度合作單位應每季度、年度進行考評,單項工程合作單位應在項目結束后進行考評,并建立評分臺帳,考評結果應報大區、總部備案。

    十一、成員公司應對設計、監理與施工等相關單位信息化系統規定責任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考評。

    十二、總部抽查發現區域公司未按規定要求選擇、管理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或造成責任事故,將追究相關責任。

    十三、政府部門有特殊合理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第三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管理

    一、管理與考評

    1、成員公司應對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質量、進度、勘察設計技術資料的提交、服務配合等情況進行考評,并建立評分臺帳,成員公司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考評匯總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準入的重要依據。

    2、成員公司應對勘察、設計單位相關人員專業知識水平、服務質量、工作責任心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分,并建立評分臺帳。

    二、損失與索賠

    1、由于勘察單位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不能滿足技術要求時,其返工勘察費用由勘察單位承擔。

    2、由于勘察單位原因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成員公司應在合同中約定具體辦法,減付勘察費。

    3、由于設計單位設計錯誤造成工程管理責任事故損失,設計單位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并根據損失程度向成員公司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

    4、由于設計單位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成員公司應在合同約定具體辦法,減付設計費。

    5、勘察、設計單位在合同責任期內,因自身過失,造成成員公司工程經濟損失或工期延誤的,成員公司有權向勘察、設計單位進行索賠,并終止合同。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管理

    一、成員公司工程建設必須實行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在工程施工階段對工程進度、質量、造價、安全進行監督與管理,對工程施工的各環節進行把關,但監理不能代替成員公司對工程的管理。

    二、成員公司應監督監理單位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監理人員。

    三、總監理工程師:取得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由監理單位法人代表書面授權書,全面負責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

    四、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持有省、部級資質證書并經注冊的監理工程師,經監理單位法人代表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

    五、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持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資格證書。根據項目監理崗位職責分工和總監理工程師指令,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監理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

    六、監理員: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同類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七、監理人員除具備一定的經濟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術知識外,還需具備法律知識、工程實踐經驗;應能合理制定監理計劃、督導施工、監督質量、調解各方糾紛;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心;應有健康的身體條件。

    八、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等關鍵崗位人員應常駐施工現場。

    九、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十、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人員隊伍。監理單位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 5 個工作日向成員公司書面報告,經成員公司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單位更換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提前通知成員公司。

    十一、監理單位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成員公司可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考核、考試不合格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十三、管理與考評

    1、區域公司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監理委托合同制定監理單位、人員管理與考評辦法。

    2、成員公司與監理單位簽訂工程監理委托合同后,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施工規模、監理合同、技術條件等,要求監理單位提供相關監理人員最近兩年相適應的業績和考評評價,方能上崗。

    3、成員公司應對監理單位、監理人員進行考核評價匯總,對其監理業務水平、服務質量、工作責任心、硬件配置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分,并建立評分臺帳,根據考核匯總結果,對達不到要求的監理人員,成員公司要及時與監理單位協商更換,并將考核匯總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準入的重要依據。

    十四、索賠

    1、監理人員不按委托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施工單位串通給區域公司工程造成影響或損失的,監理單位應承擔連帶經濟賠償責任,成員公司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監理人員,并可終止委托合同。

    2、監理單位在合同責任期內,因監理人員過失,造成成員公司工程經濟損失的,成員公司應向監理單位進行索賠,并直至終止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管理

    一、成員公司應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二、成員公司應對施工單位的分包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防范施工單位轉包及違法分包。

    三、成員公司應對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及主要管理人員進行管理。

    四、管理與考評

    1、成員公司應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施工進度、文明施工、竣工資料、工程簽證、配合情況等進行考評,并建立評分臺帳,成員公司對施工單位的考評匯總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準入的依據。

    2、成員公司應對施工單位相關人員專業知識水平、安全知識、服務質量、工作責任心、硬件配置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分,并建立評分臺帳。

    五、獎勵與處罰

    1、施工單位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區域公司帶來效益的,成員公司可以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前竣工的獎勵辦法。

    2、施工單位未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均有權要求施工單位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施工單位承擔。

    3、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施工單位除按合同約定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外,不免除施工單位繼續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4、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成員公司有權隨時要求施工單位采取補救措施,監理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發出指示,要求施工單位對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施工單位承擔。

    5、施工單位在合同責任期內,因自身過失,造成成員公司工程經濟損失或工期延誤的,成員公司有權向施工單位進行索賠,并直至終止合同。

    第三十九條  材料設備供應商管理

    一、材料設備供應商應是依法依規經華潤集團、潛江區域公司通過招標、評審入圍的單位。

    二、物資管理部門應建立材料設備供應商資料庫,記錄每個供應商的名稱、地址、供貨范圍、性質、聯系人、聯系方式、開戶行信息、開始和停止使用的時間等信息,并定期維護、及時更新。

    三、對于長期表現優秀的、或配合公司緊急需求、及時解決較大困難的、或在協助公司成本控制表現突出的材料設備供應商,可以發贊賞信、增加采購比例等方式予以鼓勵。

    四、對于及時交貨率較低、質量狀況較差、數量短缺等材料設備供應商,應視情況向供應商口頭或書面投訴、要求整改乃至索賠扣款、終止合作合同等。

    五、材料設備供應商的評價考核

    1、為了綜合考察,建立《供應商表現考評表》以季度考評的方式對現有供應商進行評定。每年召開1次由相關部門經理、業務骨干參與的評定討論會。

    2、供應商評價類別與等級確認:供應商評價分別評出A、B、C、D四個等級:A級得分≧95;B85≦得分﹤95;C75≦得分﹤85;D級得分﹤75;年度供應商總評=(前三個季度評分+年度供應商評分)÷4;

    3、評級結果及運用:

    1)年度供應商總評為A級的:發優秀供應商通知;

    2)年度供應商總評為B級的:發合格供應商通知;

    3)年度供應商總評為C級的:發一般合格供應商通知,拿出改進措施報公司備案;

    4)年度供應商總評為D級的:發不合格供應商通知,責令整改,連續兩年評為D級的,清除供應商隊伍。

    第十章  工程責任事故管理

    第四十條  基本規定

    一、工程管理責任事故是指由于成員公司、勘察、設計、監理、物資供應、施工等工程建設相關單位違反工程相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及總部相關要求,造成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或影響企業聲譽的事項。

    二、各級管理人員在工程建設、招投標、物資采購、工程造價、技術管理等工程管理職責范圍內,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工作秩序和效率、貽誤良機或損害華潤燃氣和成員公司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行為應予以監督、問責。

    三、工程管理責任事故根據直接經濟損失和影響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分級處理,伴隨人員傷亡、安全責任以及違反華潤燃氣誠信合規、陽光工程十戒等規定的,還應按國家及總部相關規定處理。

    四、區域公司應依據總部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責任事故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工程管理責任事故分級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屬輕微責任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2 萬元的;

    2、總部、大區、區域公司或上級部門認定為輕微工程責任事故的。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屬一般責任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 2 萬元(含)以上,不滿 5 萬元的;

    2、縣(市)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或縣(市)級媒體曝光等;

    3、總部、大區、區域公司或上級部門認定為一般工程責任事故的。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屬較大責任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 5 萬元(含)以上,不滿 30 萬元的;

    2、地(市)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或地(市)級媒體曝光等;

    3、總部、大區、區域公司或上級部門認定為較大工程責任事故的。

    四、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屬重大責任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 30 萬元(含)以上,不滿 100 萬元的;

    2、?。ㄖ陛犑校?、部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或?。ㄖ陛犑校?、部級媒體曝光;

    3、總部、大區、區域公司或上級部門認定為重大工程責任事故的。

    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屬特別重大責任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 100 萬元(含)以上;

    2、國家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或國家級媒體曝光等;

    第四十二條  工程管理責任事故處理基本規定

    一、在工程管理責任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各級管理人員,可根據事故等級、責任大小予以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警告、記過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追究刑責,并可視情節配套處以經濟懲罰。

    二、發生工程管理責任事故后,成員公司應首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工程管理責任事故分級管理制度及時向區域公司、大區、總部報送。

    三、成員公司發生工程管理責任事故,屬于累犯的、無相關管理制度或未按分級管理規定及時向區域公司、大區、總部報送的,按提高一個事故等級處理。

    四、工程管理責任事故的處理按分級管理規定由區域公司、大區、總部進行調查處理,各級處理意見不一致時,以上一級的處理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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